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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政策吹风会
2024-12-1026

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政策吹风会,吹风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红武介绍有关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副厅长章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局长胡银萍、自治区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张颖玮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外宣处处长田瑾主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外宣处处长田瑾: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自治区政府新闻办政策吹风会。前不久,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恰逢国家宪法日,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红武先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梅女士,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副厅长章华女士,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局长胡银萍女士,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张颖玮女士。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首先,请王红武副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红武:

首先,感谢大家对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4年9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下面,我就《规定》相关立法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由于发展迅速,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职责不够明确,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仍存在一些隐患,基础设施保障不足,充电难、充电贵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特别是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火灾防控难度大。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管理措施。

2023年7月,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印发“1+37+8”系列文件中《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要求尽快推动出台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监管长效机制,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今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并印发工作方案,自治区也配套制定了行动方案,要求加快推动地方立法进程,通过立法促进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安全水平,这些都为开展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电动自行车管理高度重视,今年自治区“两会”期间,提出了多项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议案、提案,社会各界对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意见愈发强烈,呼吁通过立法对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角度出发,出台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二、《规定》的主要特点

《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要求,立足小切口立法定位,结合本地实际,从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全链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四个坚持”的立法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管理和保障民生并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法治宁夏”理念,在强化严格依法管理的同时,尊重社会客观实际,观切群众现实需求。《规定》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在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通行和管理等外,同时强化了电动自行车路权及停放、充电等方面的保障规定。始终把促进解决民生作为立法着力点,例如:《规定》中的第十四条,已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以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划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二是坚持源头治理和末端管理共治。着眼于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强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生产、销售源头管理的同时,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路面执法管理和充电环节监管职责。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举。电动自行车管理环节多、涉及面广,容易造成部门各管一摊、管理脱节的问题,为推动社会协同共治,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以及个人等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予以明确。明确了销售经营企业的审核、查验、公示和即时配送平台企业、互联网租赁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

四是坚持着眼长远和立足当前兼顾。《规定》建立完善了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一系列制度,当前,全区还普遍存在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现象,针对这一突出问题,《规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明确过渡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不分章节,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从我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等环节的实际出发,共32条,主要规定了十大内容,促进解决十大问题。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促进解决责任不清问题。建立和完善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体制。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等相关主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统筹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强化源头管控,促进解决溯源治理问题。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等的责任义务,经销商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严禁电动自行车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公示应当告知的基本信息,从事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加装经营活动和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以此堵住电动自行车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维修等源头环节的管理漏洞。

三是着眼安全通行,促进解决登记管理问题。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道路行驶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闭环管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交通安全通行规定和上道路行使的禁止行为,如规定,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等,通过立法治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行、抢道、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四是依法保障权益,促进解决设施不足问题。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一系列便民服务和保障措施,明确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基础设施规划、配套交通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在加强依法管理的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电动自行车出行中乱停乱放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新建小区无规划充电设施、老旧小区充电设施无处建设以及充电难、充电贵等突出问题。

五是加强规划引导,促进解决道路优化问题。法规对电动自行车道路规划、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改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鼓励有条件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城镇过境段设置非机动车道等,这些规定将极大地改善和优化我区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条件。

六是规范停放秩序,促进解决停放难问题。通过立法,着力推动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规定》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七是明确用电价格,促进解决充电贵问题。为了促进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充电贵”“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费应当公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管,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八是防范消防隐患,促进解决充电安全问题。《规定》明确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等,通过立法方式,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

九是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解决责任落实问题。要求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即时配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配送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规范设置配送装置,为配送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规范佩戴;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投放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依法登记,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维护,随车配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制定头盔消毒流程和清洁指南,定期消毒、清洁,合理设置电子围栏,共享停放区域,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的使用管理等。

十是完善法律责任,促进解决违法惩戒问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登记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以及拼装、改装、加装,违规充电等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都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以上是《规定》的立法情况。

谢谢大家!

田瑾:

谢谢王红武副主任,下面进入现场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光明日报记者:

请问自治区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不文明驾驶行为有哪些治理举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局长胡银萍:

谢谢您的提问。您提的是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全区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重点部署解决的问题。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逐渐成为我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交通安全问题。据统计,2023年以来全区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达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为此,全区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部署开展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管严查闯红灯、逆行等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不断深化“一盔一带”守护行动。今年以来,全区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25万起,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4.9%。

按照自治区相关部署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要求,下一步,全区公安机关将聚焦登记上牌、路面执法、宣传教育等关键环节,进一步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一是强化登记上牌管理。全区公安机关将持续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管理。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并现场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车辆和审核相关资料后,对车辆符合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办理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上道路行驶。对进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电动二轮摩托车发放摩托车号牌,按照机动车管理。对《规定》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实施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后的电动自行车仍然是非机动车,不需要考取驾驶证、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仍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三年过渡期内上路行驶的,参照非机动车管理,赋予非机动车的通行路权,也不需要考取驾驶证、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

为方便群众,我们建设了全区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该系统依托手机APP实现登记上牌“掌上办”,服务人员通过手机拍照采集录入有关信息资料,整个操作过程不超过10分钟。同时,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交警中队、派出所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共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1400余个。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可直接办理登记服务,实现“带牌销售”,在消费者购买自行车的同时,办理登记并安装号牌。

二是强化交通违法查处。《规定》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条件及道路通行规则做了明确具体要求,全区公安机关将紧盯重点路口路段,加强警力部署,进一步强化交通秩序管控。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通过设立劝导点等方式,开展现场教育劝导,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对闯红灯、逆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整治力度,保持严管严查态势。同时,我们将探索通过人脸识别、号牌识别等手段,依托路面监控设备,采集查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违法,全面提升查处能力和水平。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警示。为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我们将继续加大《规定》宣传力度,重点解读群众关心的生产、销售、登记及通行规则等重要条款,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违规车辆,主动避免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全民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交通秩序。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电动自行车人员,文明驾驶、依法驾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抢道、不逆行,不驾乘非法改装、无牌电动自行车。

谢谢!

中新社记者:

请问自治区住建部门如何破解非机动车道路建设不完善、充电设施不足等有关电动自行车配套设施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梅:

谢谢您的提问。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但多年来受各种条件制约,部分路段未建设非机动车道,或未实现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有效隔离,机非混行现象较为突出。同时,配套设施不完善,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规定》中明确,市县政府应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改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

在建设非机动车道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科学规划。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在道路规划和设计阶段,统筹推进非机动车道建设,合理规划非机动车道布局和宽度,打造快慢相宜的道路体系。

二是同步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在新建道路时,同步开展非机动车道建设,并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是提升改造。通过压缩一条车行道或车道宽度、改造路侧绿化带或停车带、增设机非分隔栏、增加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牌等方式提升改造非机动车道。

四是维护管理。定期修补维护非机动车道路面,及时清理非机动车道障碍物,保障道路平整、畅通。协调交警部门合理设置非机动车转向车道,增设非机动车信号灯,提高通行效率。

在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谋划推动。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等5部门印发《自治区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力争到2025年底基本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

二是突出分类施策。对有物业服务、功能配套较全的小区,通过引入第三方建设运营或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营等市场化方式,加快设施配置。对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试点的小区,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列为必建内容,今年263个老旧小区增设充电端口9000余个。对无物业服务小区或独栋楼,争取纳入政府民生事项,统筹资金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同时,积极推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满电回家”,缓解小区充电压力。

三是全力推进建设。截至目前,全区近5000个已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保有量110万辆,按照4:1的配建比,已建成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32.1万个,其中开展全链条整治以来新增充电端口8.9万个。同时,积极指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建设充电设施,做好日常巡查,切实防范火灾隐患。

宁夏广播电视台记者:

据了解,市场上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将如何推动这一问题解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副厅长章华:

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求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十二个相关部门从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抓好安全隐患整治,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针对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治理,狠抓任务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坚持统筹布局。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方案和任务清单,印发检查办案指南,系统部署重点工作,规范检查行为,统一执法尺度,强力推进整治工作。二是全面摸排起底。结合我区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生产企业的实际,摸排全区电动自行车经营户1139户实施动态监管,逐一排查风险隐患和质量问题,坚守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三是强化督查指导。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暗查16个市县68家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及时纠正经营者进货查验不严、台账建立不规范等问题,督促经营者从源头严把进货关口。四次召开行政指导会,指导美团、饿了么等平台配送企业优化配送管理制度,联合社区共同举办党员骑手承诺活动,号召全体骑手不非法改装、不超速逆行,从末端遏制非法改装需求。四是严查违法行为。紧盯流通领域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全覆盖、多频次开展检查。截至目前,累计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户4580家次,立案203起,没收“非标”电动自行车550辆,罚没款合计150.70万元,形成强力震慑,严厉打击了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立足职能,精准发力,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定》中整治非法改装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严查严管,坚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严查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擅自改装、制假售假等行为一律严查,始终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切实消除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从源头守护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二是精准靶向发力,突出抓好重点问题整治。紧盯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门店,聚焦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靶向性抽检,严查抽检不合格产品和经营主体,切实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形成齐抓共管监管合力。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以及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督促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杜绝销售不合格、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消防、公安等沟通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溯源和惩戒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营造安全稳定、健康放心的市场环境。

新华社记者:

刚才发言人介绍,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请问消防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张颖玮:

非常感谢媒体朋友对消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半年以来,各部门协同发力、齐抓共管,截至目前,督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6.3万余处,全区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火灾同比下降45.9%。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管控措施,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相关要求,持续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结合,坚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重点采取以下四个方面措施。

一是严管违规停放充电。考虑到治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现实需要,《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居住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同时,明确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职责;对拒不改正的,由我们消防部门依法查处。我们将依据《规定》,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切实降低建筑内违规停放充电带来的火灾风险。

二是加强物防技防措施。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完善设施建设,打击非法改装,规范报废回收,推广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举措。目前,我们与电力部门正在积极研发“电网末端感知数据的电气火灾隐患识别技术”,通过科技手段解决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难以监督等问题。同时,我们将对电动自行车火灾开展深度调查,对暴露出的产品质量、非法改装组装等问题,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联合执法、追究责任,督促前端源头提升产品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火灾隐患。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是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我们将在居民单元门、电梯入口处张贴禁止“进楼入户”警示标语;围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制作警示教育片、消防安全常识科普短剧,在各类媒体滚动播放;同时针对安全隐患问题、事故多发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品牌、型号进行曝光,让老百姓深入了解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和危害,掌握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方法,引导群众自觉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要求。

四是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全区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将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特点,制定科学高效的灭火救援方案,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实战实训,灭早、灭小、灭初期,不断提升火灾救援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电动自行车火灾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为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做起,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杜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占用通道”“飞线充电”等不安全行为,切实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共创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人民法治报记者:

群众对此次出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非常关注,我们将如何做好普法工作,让这件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能听得懂、看得见、提升群众的守法意识?

王红武:

谢谢您的提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规实施的普法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实施普法宣传的工作方案》,联合法规中涉及的多个执法部门,结合12.2“全国交通安全日”、12.4“国家宪法日”、110警察节等大型主题活动,共同做好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全体社会成员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相关要求。同时,我们将通过普法进一步增强各责任部门的执法认识,保障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特别是将普法宣传与执法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群众关切,围绕重点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普法质效。

具体来说,我们将开展以下专项宣传行动:

一是着力加强交警现场执法宣传。督促各地交警在执勤执法活动和窗口业务办理中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执法部门规范执法典型案例,强化日常执勤执法和业务办理活动中的工作告知和劝导提醒,比如,按照《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第一次违反通行规则,先进行普法教育,督促引导驾驶者自觉遵守交规;再次违反规定的,由交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将教育引导工作做实,让执法有温度,提升公众自觉遵法守规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二是着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典型案例,曝光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电梯等违法行为,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特别是结合基层群众反映的充电安全突出问题,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通过大力宣传解决群众充电难题的主要措施,在增强群众充电安全意识的同时,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着力加强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宣传。结合《规定》实施,深入宣传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部署要求,通过案例警示和重点曝光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事故教训和普及安全知识,促进电动自行车从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四是着力加强源头管控宣传。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等执法案例的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日常执法工作,促进源头治理,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销售秩序。深入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质量以及相关销售行为监督管理情况,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是着力加强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和即时配送守法宣传。通过普法宣传,促进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投放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依法登记,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维护,督促即时配送经营活动的企业加强对配送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合理设置配送时限,规范设置配送装置等。

作为人大机关,我们还将在法规实施后,及时启动监督工作,如适时开展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推动法规落地见效。

谢谢!

田瑾: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几位发布人,也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再见!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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