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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规范》GA/T2374—2026(全文) 6月1日实施
2026-06-022

导语

公安部制定《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规范》行业标准,以规范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要求,支撑各地严把电动自行车行驶准入安全关。



ICS 43.130

CCS R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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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2374—2026




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规范

Specificat ions for e lectr ic bicycle inspect ion






2026-01-09发布

2026-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查验项目   

5  查验要求   

6  违规嫌疑处理   

附录 A (资料性)  电动自行车查验合格主要判定条件  

附录 B (规范性)  电动自行车查验项目照片拍摄要求  

附录 C (资料性)  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  

附录 D (规范性)  违规情形照片拍摄要求  

附录 E (资料性)  违规嫌疑电动自行车产品通报表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归 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南宁市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艺帆、舒强、李光耀、曾祥凯、赵光明、赵琳娜、周维、谭海天、王选、王豪斌、成超锋、孙冰、王丽华、倪松、余新颖。


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查验项目、查验要求、违规嫌疑处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的查验, 电动自行车其他登记业务的查验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77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  inspection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电动自行车。

[来源:GA 801—2019,3.1,有修改]

 3.2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项目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确认CCC认证证书有效性,确定车辆驱动方式、蓄电池类型,核对车辆型号、制造商或商标,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整车编码;

b)  外观特征:外观形状、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鞍座长度;

c)  功能结构:蓄电池、头盔;

d)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查验项目。


5  查验要求

5.1  查验电动自行车应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区域进行,但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便捷登记情形除外。

5.2  查验场地应平整、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电动自行车查验的实际需要,宜施划尺寸标线或设置测量比对板、安装有本地视频监控系统、设置查验站点名称标识,配备查验工具。测量比对板式样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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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查验员应查看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通过扫描合格证二维码或查询整车编码,查看是否可获得对应的 CCC 认证证书电子信息,确认证书状态是否有效。

5.4  确定车辆驱动方式时,应按照合格证记载的驱动方式或整车编码第 5 位的车种代码确认。

5.5  确定蓄电池类型时,应按照合格证记载的电池类型确认。

5.6  核对车辆型号、制造商或商标时,应实车查看铭牌标明的车辆型号、制造商或商标是否与合格证一致。

5.7  查验整车编码时,应实车查看整车编码是否与合格证一致,确认整车编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并拍摄打刻的整车编码照片。

5.8  查验车辆外观形状时,应核对实车是否与合格证记载的整车照片相符,重点比对鞍座、后衣架、踏板(如有)等项目;实车查看是否具有反射器、照明装置。

5.9  查验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鞍座长度等尺寸参数时,应将车辆放置在查验场地上,查看是否符合 GB 17761要求。对利用尺寸标线或测量比对板辅助查看的,应将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与纵向长度标线平行, 目视查看确认。对有疑问的,应使用量具测量确认。

5.10  查验蓄电池时,对设置在座桶内等不使用工具能观察到电池标志的蓄电池,应查看标志的电池类型,核对是否与合格证一致,并拍摄蓄电池标志照片。对设置在踏板处等不使用工具无法观察到电池标志的蓄电池,应查看电池组盒外观结构,核对是否与合格证记载的整车照片相符,并拍摄蓄电池组盒外观结构照片。

5.11  查验过程中应确认查验项目是否符合 GB 17761 的规定,见附录 A,并应采集查验照片,照片拍摄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采集电动自行车外观特征照片时,应拍摄车辆前方左侧45 ° 、后方右侧45 °和车头朝左正侧面照片。对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已提供相应照片且符合附录 B 要求的,无须拍摄。

5.12  记录电动自行车查验结果,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 C。对查验合格的,将查验结果、查验照片录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对查验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车辆违规情形。

5.13  对在辖区内组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的,应记录查验时间、地点、查验员、车辆所有人等查验过程信息,完成查验业务后一日内将查验结果、过程信息录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对于因系统故障等问题无法在一日内完成录入的,应及时反馈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车辆管理部门。


6  违规嫌疑处理

6.1  对申请注册登记前 1 年内有整车质量超标违规嫌疑通报记录等存在整车质量超标嫌疑的电动自行车,应采取设备称重、检验鉴定等方式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符合 GB 17761 的规定。

6.2  查验时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详细记录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产品型号、制造商、制造日期等基本信息及违规类型、违规情形等信息,并做好违规取证、上报工作:

a)  实车不符合 GB 17761;

b)  实车与合格证数据不一致;

c)  实车不具有有效 CCC 认证证书;

d)  CCC 认证证书、合格证的技术参数不符合 GB 17761。

6.3  取证时应采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合格证、车辆外观特征及其违规部位照片,照片拍摄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制作《违规嫌疑电动自行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 E。《违规嫌疑电动自行车产品通报表》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报给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4  对上报的违规嫌疑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应定期组织审核复查后,通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附  录   A(资料性)

电动自行车查验合格主要判定条件

序号

项目

合格判定条件

1

整车编码

整车编码应永久性地刻制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前管或中接头醒目部位表面。其中,车架本体是指构成车架的本体材料,如果编码刻制在其他材料上再焊接到车架上就不属于车架本体。

整车编码刻制应易于观察和读取,不易磨损和腐蚀损坏,永久保持。整车编码可排成一行或两行,202591日起出厂的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不应沿着圆周方向。  

刻制整车编码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方或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整车编码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揭开及复原,以方便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实车整车编码内容及其位置应与合格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2

车辆型号、制造商或商标

实车铭牌标明的车辆型号、制造商或商标应与合格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3

外观形状

实车外观形状应与合格证的整车照片一致,但加装后视镜的除外。

 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还应有脚蹬反射器。

电动自行车(2025 日起出厂的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除外)应装有前灯(近光灯)、后灯

4

前后轮中心距

电动自行车(2025 日起出厂的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除外)前后轮中心距应小于或等于1250mm

对使用测量比对板后仍有疑问的,使用量具测量时,应将前后轮中心面调整平行,测量前轮中心与后轮中心之间的距离。实车前后轮中心距应与合格证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相符,且误差应不超过±3%±40mm

5

车体宽度

202591日起出厂的电动自行车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后视镜及后视镜连接杆外)应小于或等于400mm

6

鞍座长度

鞍座长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安装有多个鞍座时,每个鞍座尺寸累加后得到总鞍座长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测量方法应符合GB 17761的规定

7

蓄电池

对设置在踏板处等不使用工具无法观察到电池标志的蓄电池,电池组盒外观应与合格证记载一致

对设置在座桶内等不使用工具能观察到电池标志的蓄电池,蓄电池标志的电池类型应与合格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8

头盔

2025 日起出厂的电动自行车应配备加施CCC 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头盔



附  录   B(规范性

)电动自行车查验项目照片拍摄要求

序号

照片内容

要求

1

整车编码

整车编码影像应位于照片中部,长度应占照片长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能清晰、完整显示刻制的编码字符

2

合格证

资料摆放端正,内容清晰,完整显示文字、印章

3

车辆前方左侧45°、后方右侧45°、车头朝左正侧面外观

车辆影像应占照片内容的三分之二以上,车身轮廓完整包含在照片内;能清晰显示车身颜色、外观特征及品牌标识

4

蓄电池

对设置在座桶内等不使用工具能观察到电池标志的蓄电池,照片应能清晰显示蓄电池标志的电池类型。对设置在踏板处等不使用工具无法观察到电池标志的蓄电池,照片应能清晰显示蓄电池组盒外观结构和在整车上的位置



附  录   C(资料性)

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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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规范性)

违规情形照片拍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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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资料性)

违规嫌疑电动自行车产品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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