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1 日,印尼正式施行内政部长 2026 年第 11 号条例,围绕机动车相关税费与重型设备税费的核算依据作出统一规定,这项规则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既为各省确定年度费率、办理权属变更相关费用提供统一执行标准,也对私家车、公共交通、水上交通工具的费用核算以及企业重型设备资产报备作出规范,同时落实了 2022 年第 1 号法律中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相关条款要求。
内政部长条例第11号(2026年)
一、与此前7号条例对比
2026 年第 11 号内政部长条例正式替代并废止了此前适用的 2025 年第 7 号内政部长条例,后者主要用于明确 2025 年度机动车相关税费、车辆权属变更费用以及重型设备相关税费的核算标准:
二、机动车重量系数与影响系数的设定
为反映机动车使用所造成的道路磨损及环境影响,法规引入了“重量”这一指标,并将其转化为“影响系数”进行量化表达,具体机制见第17条。影响系数设定为1,表示车辆影响尚处于可接受范围;若系数高于1,则表明影响已超出合理限度。该重量依据以下三项因素综合测算:
- 车辆轴荷情况,即基于车轴数量、轮数及整车重量所区分的承载标准;
- 燃料类型,包括汽油、柴油及除可再生能源以外的其他燃料;
- 车辆技术特征,涉及车型、用途、制造年份及基于气缸排量的发动机性能。
三、税收变动
1、电动车辆税收处理
对于电池式电动机动车,国家层面不设定0%的税率。税收优惠(如免税或减税)仍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包括适用于由化石燃料转换为电动车辆的改装车。优惠幅度遵循现行政策,包括车辆注册地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定。
2、公共交通的税收征收
对人员和货物公共交通运输的机动车税征收,最高设定为计税基础的60%。就机动车所有权转让费而言,人员公共交通运输的最高征收比例为30%,而货物公共交通运输的最高征收比例为60%。
3、改装车附加交税
经过改装的车辆,需缴纳机动车改装附加价值。改装包括但不限于卡车底盘变更、货车功能增加或小型客车的结构改动。计税基础按机动车价值与改装附加价值之和计算。
4、临时进口车辆的所有权转让费豁免
为在印尼境内长期使用而从境外输入的机动车,在以下情形下可免缴机动车所有权转让费:
- 用于交易;
- 拟重新运出印尼关境;
- 用于展览;
- 用于研究;
- 作为样品;
- 用于国际级体育活动
但若该车辆在连续12个月内未重新运出印尼关境,则上述豁免不再适用。
5、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税收待遇
经由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进入的机动车与重型工具,其税收计算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计税基础的机动车价值与重型工具价值,由省长经内政部长通过地方财政建设总局局长批准后,通过省长条例进一步规定。
6、新车的计税基础更新
对于类型、品牌、型号及价值尚未列入附件中的机动车,其计税基础仍可予以确定。该计税基础的更新由内政部长确定,并在下一年度确定之前持续有效。更新工作由通过部长决定书设立的更新团队执行。
四、过度条款
此前已确定的机动车与重型工具的税收计算基础,自2026年4月1日起不再适用。各省省长应在该条例颁布之日起最长15日内,进行调整并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对于2026年之前生产的机动车与重型工具,其价值由省长在考虑折旧因素后予以确定。
1、第46届(2026)中国浙江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招展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