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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议电动自行车新规:骑乘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头盔
2025-09-265

9月24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保障安全”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大特色。

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载未成年人年龄调整至十六周岁、推进行驶证电子化……条例修订草案直面非机动车管理中面临的痛点、难点、热点问题,强化安全管理,将产品安全、通行安全、消防安全要求贯穿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停放、充电各环节、全场景。条例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驾驶人通行规则,包括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逆行、不得醉酒驾驶等。针对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条例修订草案也重点明确了新业态行业车辆管理制度,保证从业者安全文明驾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共7章35条,经删除3条、修改24条、新增23条,形成当前8章55条的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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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网络图片

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

或将成为强制规定   

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或将成为强制规定。数据显示,近八成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正确佩戴头盔可降低70%至80%的严重脑损伤风险。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明确了相关规定。因此,修订草案将倡导性条款修改为强制性规定,提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违反规定的,可处警告或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要求,并对哪些行为属于违法改装、加装进行了界定。例如,禁止对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禁止改装、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照明装置、高分贝喇叭等装置或者设备。

同时,逆行、骑车看手机等多项危险驾驶行为也被明确禁止。草案提出,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应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开展竞技性、规模性骑行活动。  

后座搭载未成年人

年龄放宽至16岁

按照此前的规定,在本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成年人只能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而此次的修订草案,对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进一步放宽,调整为“可载未成年人年龄至16周岁”。无论是驾驶还是乘坐电动自行车,都应当佩戴头盔

快递、外卖用车

拟发放专用号牌

电动自行车登记、办证的方式将更便捷。修订草案对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经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行驶证和号牌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申请延用。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车辆登记信息系统,推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子化以及电子识别芯片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为了与普通市民的电动自行车相区别,用于快递、外卖的车辆拟配发专用“身份标识”。修订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用于互联网租赁或者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发放专用号牌。相关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非机动车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档案,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明示从业人员的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制定算法规则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充分考虑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定期开展算法审核、评估、验证,动态优化算法规则,保障从业人员依法、安全、文明驾驶。

电动自行车电池

超5年应安全评估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群众停车、充电,修订草案完善了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充电换电设施管理,明确新业态行业车辆管理制度。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完善停车设施和充电换电设施管理,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停车设施规划、配建的具体要求,既有设施不足的应改建、扩建,或者设置临时停放点,鼓励单位内部设施对外开放;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要求;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为了有效避免因电池老化衰减而带来的安全隐患,修订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电池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应停止使用。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废旧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池。 

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陶晶说,建议在第五章中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本市充电换电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换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充换电设施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告知建设、运营单位处理;对无法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组织建设、运营单位实施升级改造。” 

陶晶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非机动车停车场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废旧车辆。该行为涉及直接处分公民个人财产,应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建议修改为“及时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理废旧车辆”

陶晶说,非机动车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产生活,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各方面期望很大。为确保法规能够真正落地见效,建议在法规修订实施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第一时间制定出台法规配套规定,明确职责任务,细化执法标准,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法规各项制度落实落细。要积极运用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非机动车骑行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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